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各市教育局、工商局,各高校:
近年来特别是在学校开学前后,我省电信运营公司积极拓展校园市场,主动进入校园开展业务营销,服务方便了师生。但个别公司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校园带来了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了公司营销人员与学生的冲突事件。为规范校园及周边电信市场营销行为,维护师生用户的合法权益和校园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电信运营公司不得进入中小学校校园开展电信业务现场营销服务活动。要求上门进入高校(中专校)校园内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必须向学校提供合法营销的证照,事先征得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指定的校园区域内有组织、有秩序地进入现场开展营销服务活动;高校(中专校)若允许在其校园内开展电信营销服务活动的,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允许多家电信运营公司进入校园开展竞争营销服务活动,坚决抵制垄断营销,以确保广大师生的通信自由选择权。
二、校园及周边的电信业务营销活动,必须自觉接受学校保卫部门对现场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电信运营公司要落实每一个校园营销服务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自觉维持好营销服务现场秩序;各学校保卫部门要加大对校园营销服务现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协调做好安保工作,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各电信运营公司应守法经营,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包括移动业务、有线宽带业务的建设和运营等),企图垄断电信市场的;
2、与学校签订业务运营分成协议,出卖电信业务经营权的;
3、限定学校师生使用其指定的电信业务和服务的;
4、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的;
5、强制学校师生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的;在对电信业务进行捆绑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方案供学校师生选择的;
6、擅自对电信资费进行涨价的或低成本倾销的。
四、各学校不得强制学生使用学校或学校下属部门指定的电信运营公司的手机卡或服务,不得将办理或开通电信业务作为入学报到的前提条件。
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运营公司经营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管,使其合规有序地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维护校园市场经营秩序。
六、省教育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学校与电信运营公司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电信业务营销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工作。
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营销中商业贿赂、强制消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许海滨,联系电话:025-85039805;省教育厅联系人:张虎成,联系电话:025-8333533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人:刘国杨,联系电话:025-83715666。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