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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含变更与注销)
(2009-3-9 15:22:27)

  

 

通知
   
    为方便企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行政许可,提升增值电信业务电子政务水平,我局组织建设的增值电信业务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已进入试运行阶段。从2010年2月20日起,凡办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含变更与注销)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的企业,无须再提交纸质材料,请登录(网址:http://218.94.11.106:8099/vabims),根据用户指南与操作手册,获取帐号,上传资料。
    系统使用技术支持电话:13305278357
    行政审批办理咨询电话:025-83343340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受理部门:

省通信管理局

·咨询单位:

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咨询电话:

025-83343340

办理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内容应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名称、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预登记证明)。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内部机构设置、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必须具备不少于两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生产人员按实际需要配备。申办时应提供相关人员的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以及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场地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设施(已购或欲购的设备清单)等情况。 

 

*人员证明应该包括人员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和技术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设施是指从事相关电信业务须购买的设备。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的公司验资报告(正式件及复印件)。同时要提交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 

 

*验资报告必须是最近一年内的,而且要与公司章程里的股东情况相一致。超过一年的验资报告还需提供公司最近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一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应提供股东公司章程)。

 

*有效公司章程要求复印件上应当有所以股东的签字(法人股东应盖法人公司章)。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实现方式、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经营者应能提供全天24小时的通信联络手段。有受理用户申告、及时处理用户故障的服务保障措施和迅速修复系统故障的能力,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八、信息安全保证措施。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网络运行的安全、安全保障责任制等安全保障制度(拟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见相关附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证书)。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指公司获得的奖项(没有可不提供)。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具体咨询电话见此文档最后)

  

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十三、申请业务中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提交拟经营网站的域名证书。

*域名证书的域名所有者必须是公司本身或者公司的股东。域名所有者是公司的股东的,还要提供股东的域名转让使用授权书。

 

十四、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为一份(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内增值电信业务应提交材料一式四份)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办理收费:

 无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一、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省通信管理局向申请人者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省通信管理局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备注: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所需材料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让原发证机关办理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处理。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法人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法人代表、变更原因等)

 

2、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最新的公司章程和有关法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4、新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

 

股东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省通信管理局)提供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申请书(内容包括: 公司合并或分立、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变更的前后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最新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4、新股东的公司章程(没有新股东公司加入可不提交此项,若新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注册地址、变更原因等)

 

2、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新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

 

4、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公司名称等)

 

2、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及工商名称变更通知书

 

3、最新的公司章程

 

6、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

 

注册资本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若公司股东也同时发生变化,请结合股东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中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注册资金、股东的变化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最新的验资报告

 

4、最新的公司章程

 

5、新增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

 

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和原因等)

 

2、总结报告(包括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业务经营情况总结)

 

3、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

 

4、近期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办理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和理由等)

 

2、用户善后处理措施报告

 

3、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

 

·受理岗位责任:

 

·受理条件:

 一、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在省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二、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受理地址:

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行政许可受理室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联系单位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83373067

江苏省文化厅

87798781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龙蟠里9号前楼308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84651534

江苏省卫生厅

83620929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3273758

江苏省教育厅

83752141


主办单位: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苏ICP备05000001号
联系电话:025-83343333 技术支持:江苏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