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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有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2005年2月30日发布)
征收标准:
固定电话网码号
局 号 1200元/年*局号*本地网
短号码3位号 420万元/年*号
4位号 120万元/年*号
5位号 跨省使用 24万元/年*号
省内使用 4.8万元/年*号
6位号 跨省使用 2.4万元/年*号
省内使用 0.48万元/年*号
移动通信网码号 网 号 1200万元/年*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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